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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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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资本市场2013年度“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证券部    发布时间:2013-12-17 13:56访问次数:

         

        通知》具体内容请点击此链接:关于开展资本市场2013年度“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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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04:56 作者: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

          

          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可考虑“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在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要准确把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定位、新部署,勇于攻坚克难,加快监管职能转变,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

          资本市场具有法治依赖性,需要推动法治建设、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市场运行不“脱轨”。与其他要素市场不同,资本市场的双重性突出,既高效,又脆弱。如果没有有效规则,或规则得不到遵守,逐利的资本就会冲破诚信的底线。轻则导致市场萎缩和停滞,重则滋生和传导风险,危及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这就决定了要发展资本市场,就离不开法治,就离不开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必须走向法治市场。18世纪初期英国和法国先后发生股市“泡沫危机”,引发全国陷入政治动荡,主要原因就是早期市场依靠自发自律调节,操纵、欺诈行为容易泛滥、失控。美国1929年爆发股灾,根本原因也是在此前100多年的历史中,既没有统一的成文法,也没有出面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机构。危机促使罗斯福政府痛定思痛,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设立美国证监会。

          资本市场投机违法行为具有伴生性,成熟市场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信息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投机违法行为是市场的伴生物,具有长期性固有性,不会因为市场成熟、加强管理就能完全消失。政府的职责就是以执法为己任,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使市场功能正常发挥。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国会授予证监会行使的职权,从一般行政执法权,到准立法权、准司法权,逐步扩大。近20年来,美国国会赋予证监会的执法任务还在加码,其拥有的职能超出了任何行政部门,华尔街甚至称美国证监会为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部门”。即便如此,美国证监会还经常需要请求联邦司法部、地区检察官联手行动,提供办案支持,美国社会仍然经常批评证监会执法不力。香港特区经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后,为提高执法能力,借鉴英美国家增加了证监会多项权力,包括过去只有司法机构才可以行使的传唤权、搜查权、扣留权。最引发关注的是,香港证监会于2004年获得对3年以下刑事案件直接“入禀”法院的权力。我国具有后发优势,需要汲取境外的经验和教训,树立持续不断加强监管执法的治市理念。“宽进严管”、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政府职能迫切需要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资本市场监管需要以此为契机,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对不该管的事情,要坚决地放,对需要管好的事情,坚决地管住管好。对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手软地追究到底、处罚到位。

          二、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市场,在2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注意按照“法规先行”的思路建设市场,注意不断加强监管执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监管执法领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

          违法案件越来越多,执法资源相对紧张。近年来,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2012年同比增长21%,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40%。目前,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同时要看到,一方面,还有为数不少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查处;另一方面,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违法案件还会增多。

          面对这一形势,尽管近年来执法队伍不断加强,但在监管角色尚未转变到位的条件下,人员不足、投入不足、缺乏激励的问题还长期存在。受编制、经费等各种限制,中国证监会系统目前专司执法的人员不到600人,不及职工总数的20%。而美国证监会经过2011年部门重组,执法部门人员达到1236人,占总数的32%。此外,成熟市场都在利用先进科技装备搜索调查违法行为,节约大量人力。我国在这方面投入不足,科技执法还跟不上形势发展。

          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执法手段相对不足。随着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加快,混合型、交叉型产品越来越多。借助互联网,违法者可以轻易实现跨市场、跨边境作案。当事人反调查的意识越来越强,内幕交易开始向隐名化、集群化、跨界化、多层传递演化,市场操纵出现短线化、多点化、合谋化和跨市场化的趋势。部分案件的社会关系复杂,不仅涉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高管人员,还涉及到金融机构、党政机关干部。这些都对监管者提出了挑战。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70%,主要就是因为执法手段不足,调查困难。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维护市场“三公”的任务艰巨,执法环境亟须改善。在资本市场中,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使金融资源发生错配,这是我国市场“三公”程度不高的表现。与此同时,社会法治意识薄弱,监管执法受到干扰,违法成本低,问责不及时。据统计,目前资本市场的法规规则超过1200件,问责条款达到200多个,但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经济责任,没有启用过的条款超过2/3。毋庸讳言,其中既有立法修法不及时、不具体的问题,也有执法体制不适应,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的问题;既有人情世故的原因,也有不敢碰硬、不坚持原则的原因。这些因素长期存在,致使相当一部分责任追究不了。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不相适应。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我国拥有全球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散户占比高,缺乏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容易成为各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近年来,一些大案要案,特别是上市造假类案件涉及的主体众多,受害投资者多则几十万人,少的也有一万多人。随着公众维权期望值不断提高,各方面要求监管部门有更多作为的呼声在增加,保护投资者的任务加重。

          现有的执法模式程序较长,效率较低,还不适应威慑违法行为的需要,还不能尽快回应市场和社会的关切。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与现代资本市场节奏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模式;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维权的渠道还不顺畅,投资者难以获得经济赔偿。现有法律法规还不适应证券集团诉讼等做法,支持投资者维权的公共机构有待健全。

          三、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

          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我们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加强监管执法的新路子。

          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资本市场的立法修法,需要反映商事规则创新多、变化快的特有规律,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可以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当前重点是要抓紧修订《证券法》,并以《期货条例》为基础,加快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操作性和匹配性,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投资者补偿制度。更多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

          建立健全“高效型”行政执法机制,提高监管作为能力。大胆探索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特定机构,脱离现行公务员管理模式的改革试点,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薪酬体系等方面实行灵活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专业人才。要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大幅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坚决查处大要案。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向优化流程要效率,解决好日常监管、自律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职能边界及相互配合的问题,建立统一的违法线索监控监测平台,实现调查、审理、移送等执法过程标准化。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发现能力。

          建立健全“制约型”查审分离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监管机构内部实行调查和审理分开,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探索和创新。“查审分离”的目的是从不同角度对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应用进行把握,弥补执法环节中的不足与漏洞,既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公允性,又形成内部制约制衡机制。鉴于实行“查审分离”后增加了执法环节、程序和争议,为避免影响执法工作效率,发挥好制度作用,首先要保证调查与审理环节的独立性,上级有权监督,但不干预调查部门的立案意见和审理部门的处罚意见。其次,查审两个环节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作,要加快统一调查标准和审理标准,建立办案时限制度,对大案要案及时实行双向提前介入。此外,针对重大案件或者需要尽快回应社会的案件,要建立查审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调查、审理和其他执法环节之间的分歧和衔接问题,提高执法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紧密型”政府部门协同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大监管、大执法”格局。要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促进部门协作,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2012年度,有关部门提供给证监会的涉案个人身份信息达到2100多人次,发挥了重要作用。证监会要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高效的信息联网查询通道。要针对资本市场重大监管事项,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共同参加的“联手行动”机制,做到对违法行为和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立案、及时调查、及时处罚、及时公开,高效处置风险隐患。要扩大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鼓励自律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原载于2013年第15期《求是》杂志)

         

        肖钢: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权渠道不畅等,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增加顶层制度供给。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健全投资回报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

            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近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对资本市场内在质量、运行效率和市场监管等都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

            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不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不重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导致“隧洞效应”,大股东通过各种各样的“地下隧道”,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占为己有。因此,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

            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由于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证券信息的产生者和控制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近距离获取信息的相对优势地位;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处于最外围的劣势地位,加上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容易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误导中小投资者。

            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致使长期投资理念难以形成。在我国无风险资金收益率偏高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整体较低。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同时,上市公司回报方式单一,有的甚至存在利用现金分红套现。由于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者难以形成稳定回报预期,炒新、炒小、炒差等投机行为盛行,快进快出现象普遍,这也是中小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对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因做出错误投资决策而遭受损失。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使得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可能因股价波动而造成损失。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使得很多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被误导参与相关交易,权益受到侵害。

            维权渠道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有效寻求法律救济。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投资者保护的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也不强。调查显示,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

            二、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增加顶层制度供给。及时调整、增加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投资者权利义务,完善经济赔偿制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的法律责任。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投融资功能的重要基础。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并做到简明、易懂、实用。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有关股东在披露之前不得转让股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系统研究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制度规范,健全信息披露违规问责机制。

            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股东投票方式、表决结果效力直接影响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积极性。要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表决机制。在股东大会审议再融资、利润分配等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探索建立完善征集投票制度,为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健全投资回报机制。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板块、所处行业、上市年限、发展阶段等情况,引导公司制定差异化的分红政策,对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公司,探索建立适当扶持的制度安排。建立多元化投资者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股价低于净资产情况下开展股份回购。丰富分红方式,探索上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由股东自行决定选择新股或现金,尽快推出优先股制度。

            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要根据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明确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要落实产品风险分级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各类信息,建立销售人员执业规范和问责机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丰富投资渠道和产品。资本市场相关各方都要树立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发展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创新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有相对稳定回报的产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核心,试行大众理财产品管理费率与产品回报挂钩的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支持中小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推广专业化纠纷调解和仲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服务。增强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建立完善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探索有助于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的相关制度安排,拓宽维权渠道。

            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管理和补偿制度,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要明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等各方的职责,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中小投资者也要主动掌握投资知识和相关技能,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盲目跟风、频繁炒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

            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肩负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使命和职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及时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监管协作,形成保护工作合力。完善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及时对中小投资者诉求做出回应。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查处效率。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查询、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举报人。健全考核制度,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大力开展监管执法宣传,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加强与各地方、各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努力搭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保护体系,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建立覆盖全市场诚信记录的数据库,实现部际信息共享。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要遵守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各项制度,倡导诚信经营和股权文化。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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